公告日期:2025-10-29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资产减值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能控股”或“公司”)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与核销管理工作,确保公司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使有效防范和化解公司资产损失的风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包括金融资产、存货、长期资产等。
本办法所指金融资产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债务工具)、合同资产等;不包括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长期资产包括长期股权投资、以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商誉以及其他长期资产,不包括采用公允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
资产减值准备指上述资产相应的减值准备。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豫能控股本部及控股企业。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财务管理部门是资产减值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各责任部门对其所管理资产进行减值测试的资料,分析其是否符合会计准则或者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并对经批准的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或核销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五条 各责任部门负责定期组织对所管资产进行减值迹象判断,搜集能够证明减值的相关书面资料,包括判断减值迹象的依据、所需数据及其来源等,就
存在减值迹象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财务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减值测试过程中所需的必要协助。引起减值准备的因素消失时,各责任部门应提供能够证明减值转回的相关书面资料,依据的条件、所用数据的来源等。
第六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各单位资产减值和核销的内外部证据的合法性、合规性,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有关要求履行披露义务。
第七条 审计工作管理部门负责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及资产核销全过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内部责任的认定。
第三章 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及后续处理
第八条 资产减值是指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可收回金额按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第九条 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一)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二)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三)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四)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五)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六)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七)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第十条 金融资产
(一)资产负债表日,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金融资产进行减值测试。
(二)各类金融资产减值计提方法如下:
1.公司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进行减值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
信用损失,是指本公司按照原实际利率折现的、根据合同应收的所有合同现金流量与预期收取的所有现金流量之间的差额,即全部现金短缺的现值。其中,对于公司购买或源生的已发生信用减值的金融资产,应按照该金融资产经信用调整的实际利率折现。
对于不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以及合同资产,公司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对于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应收款项,公司选择运用简化计量方法,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的预期信用损失金额计量损失准备。
除上述采用简化计量方法以外的金融资产,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评估其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是否已经显著增加,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未显著增加,处于第一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未来 12 个月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利率计算利息收入;如果信用风险自初始确认后已显著增加但尚未发生信用减值的,处于第二阶段,公司按照相当于整个存续期内预期信用损失的金额计量损失准备,并按照账面余额和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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