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9
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管理办法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河南豫能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所管企业内部审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监督评价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所管企业)所管企业开展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审计部门对本单位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情况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检查内部控制程序的有效性,推动整改落实,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促进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审计部门是公司审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公司内部开展的审计工作,并对所管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通过适当形式和程序进行业务管理、指导和监督。
公司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应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公司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七条 所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适时建立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审计人员,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工作规章制度,有效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强化企业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第八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具备相关的专业水平和必要的经济、法律、计算机、工程技术等方面的知识。审计人员应当通过后续教育等途径,学习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提高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自身独立、客观履行职责的工作,不得干预、插手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经营和管理活动。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向所在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人和审计项目负责人报告,并主动按照有关规定回避。
第三章 审计对象和工作范围
第十条 本办法所指审计对象是公司及所管企业。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下列事项的审计工作: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编制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二)组织公司及参与所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三)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财务收支、财务预算、资产质量、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四)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所管企业进行审计;
(五)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重大基建工程和重大技术改造、大修等的立项、概(预)算、决算和竣工交付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物资(劳务)采购、产品销售、工程招标、对外投资及风险控制等重大经济活动和重要的经济合同等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公司及所管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评价和意见反馈,对企业有关业务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意见反馈;
(八)对公司及所管企业的经营绩效及有关经济活动进行监督与评价;
(九)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十)对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查;
(十一)协助公司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对公司及所管企业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进行关注和检查;
(十二)对公司及所管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进行督促检查落实;
(十三)董事会认为需要审计的事项;
(十四)其他审计事项。
第四章 审计工作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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