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5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24 日经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建立健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审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制度并监督执行;审定公司的薪酬制度并监督执行,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
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即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及公司董事会指定为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
下合称“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名。
第六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负责召集
和主持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
当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八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提
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少于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人
数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招商局积余产业运营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公司财务管理部(董
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提名和薪酬委员会会议的组织筹备、会议通知、后勤保障等相关工作,负责与董事会的联络沟通工作,向董事会报送有关会议材料。公司综合管理部根据所负责事项分别为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和财务管理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工作提供支持,根据提名和薪酬委员会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信息和其他资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提名和薪酬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经营管理层及相关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和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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