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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捐赠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
司”)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规范对外捐赠行为,进一步加强捐赠
事项管理,维护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
业捐赠法》(以下简称“《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捐赠”,是指公司及子公司以公司或以子公司
的名义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
(自然人、法人或相关机构),用于公益事业的行为。

第四条 对外捐赠应当遵循《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
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特殊情况下,
也可以通过合法的新闻媒体等进行。

第二章 对外捐赠的原则

第五条 自愿无偿原则:公司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
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
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六条 权责清晰原则: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他职工不得将公

司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公司对外捐赠有权要求受赠
人落实自己合法的捐赠意愿,不能将捐赠财产挪作他用。

第七条 量力而行原则:公司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社会公益
活动,已经发生亏损或者由于对外捐赠将导致亏损或者影响公司
正常生产经营的,除按照内部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
众或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以外,不得对外捐赠。

第八条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按照议事规范审议决定并已经向社会公众或
者受赠对象承诺的捐赠,必须诚实履行,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
得损害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对外捐赠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可以用于对外捐赠的财产包括现金、实物资产(包
括库存商品、固定资产及其他有形资产等)。公司及子公司生产
经营需用的主要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
资、国家财政拨款、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
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
得用于对外捐赠。

第四章 对外捐赠的类型和对象

第十条 公司一般可以按照以下类型进行对外捐赠:

(一)公益性捐赠,即向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
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捐赠。

(二)救济性捐赠,即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
边、穷”等地区以及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的用于生产、
生活救济、救助的捐赠。

(三)其他捐赠,即除上述捐赠以外,公司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
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的捐赠。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公益性捐赠应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政府及其部门。
上述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依照《慈善法》等法律法规成立的,以
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包括基金会、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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