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27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在公司治
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
董事会负责,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要求
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
格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四)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与解聘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董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
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
会秘书的人员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
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
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深圳证券交易所组织的董事
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聘任文
件,包括符合本规则任职条件、职务、工作表现及个人品德等;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个人简历、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
话、传真、通讯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等;
以上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
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如辞职或解聘,公司应在原任职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聘
任新的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
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
有关的情况,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解
聘董事会秘书:
(一)第三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
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不适宜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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