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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公路: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0-27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10 月 24 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加强

信息披露监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

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

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
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内部审核程序由董事会负责,
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

第二章 暂缓与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

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依法申请豁免披露。

招商局公路网络科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
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
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
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
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
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
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
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
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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