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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10 17:44:25 股吧网页版
新和成: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有偿的交易行为及无对价的移转行为。

第三条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关联关系的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仅是基于关联方的法律形式。

第二章 关联人、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五条(一)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本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者公司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或商业利益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序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
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该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独立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十三条 由本公司控制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行为,其交易决策适用本制度。本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作为计算标准,其交易决策适用于本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关联交易: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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