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管理办法是指当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办法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当履行内部报告义务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并对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重大事项的知情人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 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明确报告义务人在知悉或者应当知悉重大事项时的报告义务和报告程序,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避免出现虚假信息披露、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护投资者利益,确保公司规范运作。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董事长是重大信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是重大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和披露事务,证券部是公司重大信息管理和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下,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管理和披露事务。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委派至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四)各控股、参股公司负责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六)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并指派专门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提供和报告本办法所要求的重大事项信息。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作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报告,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
(一)拟提交公司或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如有)审议的事项及相关决议;
(二)发生或拟发生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达到第十条标准之一的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1、购买资产;
2、出售资产;
3、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4、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5、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6、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7、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8、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9、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签订许可协议;
12、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三)发生或拟发生以下关联交易:
1、第(二)项所述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9、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于会计年度结束之后汇总本年度关联交易总金额、预计下一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的范围,并提供交易明细及关联人情况等。发生或拟发生年度预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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