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使用风险,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至迟于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协议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告协议主要内容,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用途使用,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改变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法律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运用项目的具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运用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各项规定。
第八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规则》、《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包括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相关责任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放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和使用,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可以根据募集资金项目运用情况开立多个专用账户,募集资金专户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
第十二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放制度。除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外,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存放于其他银行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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