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10 17:44:30 股吧网页版
新和成: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和成”或“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或“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号指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原则

1、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2、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公司不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3、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拟定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计划推出前征求员工意见的情况,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

六、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公告。

七、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员工持股计划后即可以实施。

八、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就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本期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持有人确定的法律依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是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1号 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 定。公司员工按照自愿参与、依法合规、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

2、参加对象的确定标准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在公司或公司下属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符合标准的正式员工。
3、持有人的范围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为公司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下属控股或全资子公司符合标准的正式员工,总人数不超过605人,其中,董事(不包含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13人。

4、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3)最近三年内,因泄露国家或公司机密、贪污、盗窃、侵占、受贿、行贿、失职、或渎职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违反公序良俗、职业道德和操守的行为给公司利益、声誉和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的;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定的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不能成为本员工持股计划 持有……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