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选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
员应主动辞任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研究、制定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章程》规定和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在保障成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会议可以采取现场表决、通讯表决或其他方式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成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成员主持。经全体成员一致同意,通知时限可不受本条款限制。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成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成员职务。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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