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公司的财务行为,维护股东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财务行为和财务管理工作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及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及所属分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据此制定制度并通过内部决策程序审批后执行;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在对公司范围内财务工作统一管理、统一指导的基础上,财务管理体系中各层级、各岗位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履行财务管理职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及各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财务管理工作的最终负责人,对公司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关于财务管理的职责权限由公司章程规定。子公司发生的财务事项如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权限的,除需按其所在单位的规定履行签批程序外,必须按规定程序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七条 公司总裁对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向公司董事会报告财务工作,组织落实董事会相关财务决议,完善各项财务制度。
第八条 在总裁领导下,财务总监具体分管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向总裁负责并汇报工作。
第九条 公司实行统一财务管理,执行统一会计政策、统一会计核算体系。
公司应加强对所属分子公司财务制度制订、执行情况的指导、控制与监督,落实对所属分子公司的财务管控。
第三章 会计政策
第十条 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会计法律法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会计年度:公司以公历年为一个会计年度,即每年 1 月 1 日
至 12 月 31 日。
第十二条 公司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公司所属境内单位发生的外币交易,一律折算为人民币记账;所属境外单位可以采取当地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向公司报送的财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公司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为依据,处理各种会计事项。会计记录必须清晰,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项目完整、手续齐备、资料可靠。
第十四条 公司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采用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公允价值等多种计量属性对不同会计事项进行计量。
第四章 账务处理程序
第十六条 会计科目的设置和使用
会计人员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会计人员对规定的会计科目名称、编号、核算内容和对应关系,不得任意改变。公司及子公司使用统一的会计科目,不得随意更换,确因业务发展需要增设会计科目时,应经股份公司财务部核准增加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 会计凭证
(一)会计人员对发生的每一项经济业务,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
(二)会计人员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三)会计人员要严格审核会计凭证:对记载不正确、不完整、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应退回补填或更正;对伪造、涂改或经济业务不合法的凭证,应拒绝受理,并及时报告领导处理。
(四)会计人员要妥善保管会计凭证。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
(一)公司应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二)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三)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现金的管理和监督,在规定范围内使用现金,保证库存现金的安全。
(四)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只供本公司经营业务结算使用。公司的所有银行账户必须由财务部统一管理,其他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开设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不得违反规定以其他单位或个人名义开立,严禁将公款私存、出租或出借银行账户。
第十九条 存货管理
(一)存货是指公司在日常活动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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