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担保行为,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对外担保,视同公司行为,其对外担保应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或质押,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视为对外担保。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他类似的法律文件。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公司对外担保原则上应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原则上应要求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非全资子公司的其他股东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充分说明原因。
第八条 对境外企业进行担保的,应关注被担保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法律等因素。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九条 对外担保由资金部经办,内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条 公司资金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被担保单位进行资信调查和评估;
(二)具体办理担保手续;
(三)在对外担保之后,做好对被担保单位的跟踪、检查、监督工作;
(四)认真做好有关被担保企业的文件归档管理和登记工作;
(五)及时按规定向公司审计机构等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六)办理与担保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对外担保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法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共同协助资金部做好被担保单位的资信调查、评估等相关工作;
(二)法务部门负责审查与担保有关的一切文件,处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法律纠纷;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负责处理对被担保单位的追偿事宜;
(三)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担保业务进行审计和监督。
第三章 管理内容
第一节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与公司有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四)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董事应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各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
控制措施。
如其他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资料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五)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六)企业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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