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发展战略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管理水平,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设立的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战略委员会下设 ESG 管理委员会,具体负责推动、落实公司 ESG 相关事宜,
包括但不限于评估、研究 ESG 相关政策,制定公司 ESG 目标策略并监督落实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两名。
委员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一)按时出席本委员会会议,就会议讨论事项发表意见,行使投票权;
(二)提出本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
(三)为履行职责可列席或旁听公司有关会议和进行调查研究及获得所需的报告、文件、资料等相关信息;
(四)充分了解本委员会的职责以及本人作为委员会成员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状况和发展规划,确保其履行职责的能力;
(五)充分保证其履行职责的工作时间和精力;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董事会及本议事规则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委
的主要职责为: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委员会的工作;
(三)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
(四)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员会工作;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董事会及本议事规则要求履行的或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成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成员。战略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因成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成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成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ESG 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包括规划目标、制定策略或政策、执行管理、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并向董事会汇报;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及 ESG 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分析,向董事会提出调整与改进的建议;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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