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主要负责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以上,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成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6 年。期间如有成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成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成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系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主要包括: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经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八)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九)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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