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2025 年修订)》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条 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其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通过章程可以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限制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 因公司向特定对象或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
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
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报告(书面报告格式见附件 2),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据;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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