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之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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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2097号
致: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新和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施第五期员工持股计划(下称“员工持股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试点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第 1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和成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是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已经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新和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已得到新和成的如下保证:即新和成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有关材料上的签名和/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有关副本材料或者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虚假内容和重大遗漏。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新和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新和成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新和成作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新和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报备或披露,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新和成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主体资格
1、 经查验,新和成是一家经浙江省人民政府证券委员会出具“浙政委﹝1999﹞9 号”《关于同意设立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发起设
立于 1999 年 4 月 5 日的股份有限公司。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0460﹞号”文核准,新和成于 2004 年 6 月
2 日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3,000 万股,并于 2004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为“002001”。
2、公司现持有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注册资本为 307,342.168 万元的《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000712560575G”,公司类型为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住所为浙江省新昌县七星街道新昌大道 418 号,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法定代表人胡柏藩,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药品生产;药品批发;药品委托生产;药品零售;药品进出口;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兽药生产;兽药经营;危险化学品生产;药品生产(不含中药饮片的蒸、炒、炙、煅等炮制技术的应用及中成药保密处方产品的生产);危险废物经营;农药生产;食品添加剂生产;饲料添加剂生产;饲料生产;保健食品生产;婴幼儿配方食品生产;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调味品生产;生物农药生产;肥料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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