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6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裁(总经理)、副总裁(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收入水平符合公司经营发展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区域、行业同等岗位整体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奖罚对等原则,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董事会决定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的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水平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八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不参与公司内部的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管理职能及公司绩效完成等情况,按照公司薪酬管理相关规定领取薪酬;在公司担任具体岗位职务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或薪酬。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任期激励收入等组成。计算公式为:
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任期激励。
(一)基本薪酬:主要依据职位的价值、责任、个人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为年度的基本报酬,按月固定薪资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考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计算支付。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三)任期激励:是与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高级管理团队任期内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考核周期为任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任期内按一定比例分批次支付。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另行制定中长期激励方案,作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岗位、职责、重要性,以及参考其他相关企业岗位薪酬水平等制定薪酬方案或计划。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考核标准、程序及公司薪酬制度,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业绩完成情况、合规性等进行评价。在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四章 薪酬发放
第十四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薪酬发放制度执行。
(一)基本薪酬原则上按月平均发放。
(二)绩效薪酬根据考核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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