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
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新和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在合法合规的期货交易场所,通过买进或卖出与现货采购量相匹配的衍生工具,抵消现货市场价格波动影响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标准化期权合约及相关组合工具。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公司从事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必要时可聘请专业机构出具),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笔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
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七条 日常执行与管理
(一)公司成立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行使原材料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和审批的职责。领导小组职责为:
1.制定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战略方针与策略,并对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2.审批并修订交易方案;
3.审批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申请、资金使用计划,定期检查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实施情况;
4.持续跟踪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如出现突发风险或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及时向董事长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同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5.向董事会汇报公司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工作开展情况;
6.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二)采购部是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管理期货敞口、评估与分析风险、研究与制定方案、拟订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相关制度、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三)公司销售部门、生产运营部门是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协作部门,负责提供与未来期货操作相关的生产计划、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
(四)财务部负责对每月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操作进行核算。
第八条 监督管理
(一)审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及制度执行情况等,对存在的风险或操作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和处罚意见。
(二)证券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组织审议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管理内容
第一节 基本准则
第九条 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业务遵循合法、谨慎、安全和有效的原则,以防控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套期保值为手段,不得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第十条 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的交易品种只允许为在上海期货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广州期货交易所等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境内期货交易所挂牌的交易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原材料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只允许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合法经营资质的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通过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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