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01-25 18:56:36 股吧网页版
ST鸿达: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1-26


证券代码:002002 证券简称:ST 鸿达 公告编号:临 2024-025
债券代码:128085 债券简称:鸿达转债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10 日在《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 2024-009)。

2、本次股东大会有未通过议案。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星期四)15: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 09:15-09:25,0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 月 25 日 0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二)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三)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广州圆路 1 号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主持人:董事姚兵先生(董事长周奕丰先生因工作原因不能出席并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经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董事姚兵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主持人)

(六)会议出席情况:

1、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 1,606 人,代表股份
142,698,8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05 人,代表股份 142,698,6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4.5706%。

2、参与本次会议表决的中小股东(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606 人,代表股份142,698,891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4.570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
的 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05 人,代表股份 142,698,691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5706%。

3、公司 3 名董事、2 名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北京金诚同达
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此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七)其他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相关规定,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单独计票。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本次会议无修改议案的情况,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关于向下修正“鸿达转债”转股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452,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7.3247%;反对
130,320,16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253%;弃权 1,926,5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30,923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501%。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结果:

同意 10,452,2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7.3247%;反对
130,320,16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3253%;弃权 1,926,523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730,923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3501%。

表决结果:未通过

三、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吴涵律师、陈跃仙律师对大会进行见证,并发表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