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6 月修订
(修改部分用楷体加粗标示)
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伟星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与内部监督机制,完善公司内控管理与监督体系,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监督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运作流程,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同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
士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另 1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可连选连任。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审计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