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以下简称“《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应当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四)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按规定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各职能部门的信息披露工作负责人;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将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
息及证券监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要求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媒体公布,并按要求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不含可转换公司债券)信息披露适用《公司债券上市规则》《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及深交所其他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六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八条 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透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地方证监局。
第二章 信息披露内容与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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