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及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委托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投资理财的行为,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四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必须充分防范风险,理财产品的发行方应是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金融机构,且委托理财资
金不得用于《规范运作》规定的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自有资金和闲置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不得因进行委托理财影响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募投建设。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实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三章 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职能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司总经理及董事长报告。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
(四)及时向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报告有关委托理财的发生情况。
第九条 公司内审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委托理财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权对公司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第十条 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审批权限和决策程序如下: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经论证认为满足委托理财条件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1.委托理财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内(含 30%),由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2.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需报经董事会通过后,呈报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方可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委托理财的条件、决策程序及特殊管理要求如下:
(一)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2.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公司原则上应当仅对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的投资产品进行投资,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二)公司财务管理部应根据上述条件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判断,对募集资金的闲置情况做出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
(三)公司财务管理部经论证认为满足以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条件的,应当按照如下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1.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且委托理财金额在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以内(含)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应由审计委员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2.理财产品发行主体为商业银行以外其他金融机构,或委托理财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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