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6年4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风险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风险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衍生品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
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第三条 风险投资的原则
1、公司的风险投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2、公司的风险投资应当谨慎、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3、公司的风险投资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
第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上述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上述标准的,公司也应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已按照上述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五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
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应当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审议后予以公告。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上述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证券投资与
衍生品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责任部门
第七条 公司风险投资业务经办部门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管理,执行有关风险投资的投资决策和处置决策,并组织实施,指定专人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第八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负责及时对风险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法律风险进行防控。
第十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内审部可以对公司风险投资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公司内审部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所有风险投资项目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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