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以下简称“《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级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公司债券(包含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及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与信息披露适用《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挂牌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未经公司股东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随意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要做到规范、公开、透明。
第五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原则上应当用于
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应当保证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监管规则适用指引——上市类第 1 号》对公司发行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所述的“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本办法适用于该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或受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第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十条 凡违反本办法,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十一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公司实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及时、完整地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 1 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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