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3
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2026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营管理的
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进一步明确公司总经理的经营管理权限,确保公司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华邦生命健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履行其对公司负有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谨慎、认真、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本工作细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对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用
第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名,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协助总经理开展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五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高级管理人员每届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相应的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公司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精通公司所处行业的生产和经营相关业务,熟悉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
(四)能够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的各项制度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诚信勤勉和忠实义务;
(五)高效务实、严格自律,对公司核心价值观、企业目标、企业文化等具有高度认同感。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的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九条 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
义务关系。
第十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
办法按照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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