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经营情况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公司董事会委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和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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