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本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和评价。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办理审计事项,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人数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八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管理监督的需要,公司设立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审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目。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2、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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