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和《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会负责,在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公司有两位或者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主持)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 2 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审计委
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文件于会议召
开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送达全体董事。
第六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收到临时会议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将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会议召开 3 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情况紧急,可随时召开董事会,但召集人需要在会议上作出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的情况说明。
第九条 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传真、邮寄、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董事会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董事会通知以邮寄方式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5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董事会通知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送出的,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等发出当日为送达日期。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的书面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 3 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 3 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第十二条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会议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的相关背景材料及有助于董事理解相关议案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三条 董事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提议人同意,必要时也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如果出席董事人数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会议召集人应当宣布另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同时确定召开的时间。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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