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与管理,建立完善的投资决策机制,提高资金运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现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对外投资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
(二)参股其他独立法人实体;
(三)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四)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五)证券投资、债权投资、期货及衍生品投资、现金管理;
(六)公司及各经营实体与资本性支出相关的投资(如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投资);
(七)其他投资。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合公 司的经营宗旨;
(二)有利于加快公司持续、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促进 股东价值最大化;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 提高投资收益,维护股东权益;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下称“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班子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分别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对外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业务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新项目实施的人、财、物进行计划、组织、监控,并应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并提出调整建议,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对投资及时作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由财务部负责筹措资金,负责协同相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执行严格的借款、审批及付款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董事会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股东会的授权,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由股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须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若公司在对外投资中购买资产,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对外投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须经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交易事项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