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完善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及经营管理层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委员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但独立董事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提名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或独立董事的任期结束。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本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提名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提名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提名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提名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在披露董事候选人情况时,应当同步披露提名委员会的审核意见。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评估,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及时向董事会提出解任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时,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提名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提名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三日前以邮件、传真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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