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4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5 年 12 月)
为完善和健全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的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意识,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公司依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着眼于公司长远、可持续的发展,充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发展所处阶段、实际经营情况及股东意愿等因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在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结合股本规模、发展前景、投资安排、利润增长状况、现金流量情况等因素制定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要求和利益最优化原则的利润分配方案。
2、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3、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
三、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中小投资者的意见。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股利、现金与股票股利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并优先采取现金分配方式。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一般情况下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但在有条件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3、利润分配的具体比例: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生,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当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 3 项规定处理。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且超过五千万元;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全资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全资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全资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公司。
4、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决策程序:公司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向公司股东会提出。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表决通过。董事会在利润分配方案中应说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提交股东会审议。
涉及利润分配的相关议案,独立董事认为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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