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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德豪: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4


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长远公司发展规划,加强决策科学性,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安徽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战略委员会职务,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补充委员的任职期限截至该委员担任董事的任期结束。

第七条 公司应当为战略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战略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
等日常工作。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不得妨碍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战略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营、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战略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战略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向战略委员会及时提供审议决策需要的有关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公司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公司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

(四)由公司战略发展部等相关部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按需召开。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战略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三日前以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全体委员。会议通知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日期、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会议的召开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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