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14
关 于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就贵公司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本所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全部过程,并对与本次会议召开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会议公告文件,随其他应当公告的文件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律师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会议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开的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就本次会议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6 年 4 月 16 日,贵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于 2026
年 5 月 13 日召集本次会议。
2026 年 4 月 18 日,贵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发布了《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召开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登记方法等内容。
2026 年 5 月 13 日上午 10:00 时,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如期召开,会议由贵
公司董事长孙国君先生主持,本所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的召开过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贵公司本次会议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内容与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明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会议的通知、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会议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由董事会召集,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根据股东登记表,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共计 381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142,373,58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791%。贵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会议。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名称/姓名、持股数量与截
止 2026 年 5 月 8 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
记在册的有关内容一致;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会议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统计并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
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 376 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5,365,986 股, 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47%。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会议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会议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结果
根据《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列入本次会议审议议程的议案共有 10 项,分别为:
1. 审议《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 审议《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3. 审议《关于 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4. 审议《202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5. 审议《关于公司董事 2025 年度薪酬及 2026 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6. 审议 《关于<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
议案》;
7. 审议《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6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8. 审议《关于公司 2026 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综合授信业务的议
案》;
9. 审议《关于继续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的议案》;
10.审议《关于修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上述议案以及表决结果情况具体如下:
1. 审议《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股 142,144,38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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