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5-30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006 证券简称:精工科技 公告编号:2026-034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法院已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3、涉及的金额:人民币 1,600 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涉诉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案件诉讼金额仅为原告单方提起诉讼主张的请求金额,公司对原告的诉讼主张不予认可,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近日,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精工科技)收到了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春中院)送达的传票等诉讼材料,获悉元峻有限公司诉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长春中院已立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一、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元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峻公司)
被告一: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吉林*****有限公司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二)诉讼机构: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诉讼事实与理由
1、发明名称为“氧化炉”的第 201580032913.4 号中国发明专利(以下简称
涉案专利),由原专利权人艾森曼欧洲公司申请,并于 2019 年 8 月 23 日由国家
知识产权局公告获得专利权。因公司合并,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于 2022 年 1 月变更为元峻有限公司。涉案专利共有 13 项权利要求,原告在本次起诉中主张被告侵犯了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 1-13。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原告在被告二的现场勘验了产线氧化炉产品。经过比对,所述产线的氧化炉落入原告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3、根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承担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花费的合理支出。
(四)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第 201580032913.4 号发明名称为“氧化炉”的发明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制造、销售、使用涉案专利保护的氧化炉产品;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 1,600 万元;
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未决诉讼、仲裁涉案金额合计 91.10 万元(不含本次与元峻公司的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0.04 %。
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1、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诉讼事项,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依法主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积极应诉。
2、精工科技在涉案产线中使用的氧化炉为本公司自主研发,具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已获实用新型专利 16 项,发明专利 7 项。
3、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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