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责任,保证审计质量,促进经营管理,加强风险控制,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
公司的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而进行的内部审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
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2、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3、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4、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
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由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领导,在审计委员
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配置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工程技术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二人。
第十条 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人批准,可以从公司
所属各部门临时抽调人员参与某项审计工作,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
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实行审计回避制度,与被审计部门、单位、
人员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3、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4、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5、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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