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15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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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与履职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拟定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工作细则中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公司董事会聘任的总裁、(高级)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席(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主席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在六十日内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筹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提名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股股东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不得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物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通知及材料应于会议召开前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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