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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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行业、市场薪酬水平;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公司激励机制挂钩。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批准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组织与人才发展部、财务管理部配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制度进行具体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与标准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薪酬
(一)非独立董事
1、公司董事长以及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非独立董事薪酬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规定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公司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实际工作岗位职务,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领取薪酬。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的,不领取薪酬。
(二)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固定津贴制,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公司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构成:
(一)基本薪酬:是年度基本收入,仅与岗位价值、市场薪资行情对标挂钩,不与公司业绩相关指标挂钩考核。
(二)绩效薪酬:绩效薪酬是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的浮动收入,与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包含财务指标+战略指标)挂钩。原则上绩效薪酬占年度薪酬(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之和)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五十。
(三)福利: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中长期激励收入: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变化,可以针对高级管理团队采取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中长期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兼多职的(包括在子公司兼任岗位或职务),其薪酬标准原则上按就高不就低确定,不重复计算。
第四章 薪酬发放、止付与追索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津贴按月度发放,具体标准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基本薪酬由公司按月发放;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发放。
第十一条 公司发放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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