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8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海通”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科技”或“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精工科技2025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保荐机构进行的核查工作
国泰海通保荐代表人通过与精工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审计、注册会计师等人员交谈,查阅了公司董事会会议记录、内部审计报告、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及下属10家全资子公司浙江精工领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精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精工智能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精工智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精工碳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浙江精工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精工(绍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显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精工(武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及控股公司1家浙江华
创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人力资源政策、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实施情况、风险评估、内部监督、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情况、对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情况、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内部控制情况、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情况、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情况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公司整体层面内部控制、采购与付款流程、销售与收款流程、财务报表的编制流程、筹资与投资流程、安全生产流程等方面。具体内容如下:
1、法人治理结构
2025年11月6日以前,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三会”法人治理结构,“三会”各司其职,规范运作。
2025年11月6日,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转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及监事岗位。此后,公司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的“两会”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3名独立董事,职工代表董事一名。董事会下设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三个专门委员会,均有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担任委员且独立董事担任各委员会主席,并制订了各委员会实施细则,能保证专业委员会有效履行职责,为董事会科学决策提供帮助。
公司除了对“两会”权利、义务做出明确的规定,确立以董事会行使职权为代表的管理控制外,还制定了以总裁办公会议为代表的分层会议及议事制度,使不同层次的管理控制有序进行。公司已经建立了合理的组织机构及授权控制制度以确保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公司经营层严格按照董事会的授权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认真组织实施董事会各项决议,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有效履行了经营管理职责。
2、组织机构设置及权责分配
公司根据自身产业特点及未来发展的需要建立了组织架构,形成了相应的制衡和监督机制,确保各部门在授权范围内履行职能。公司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行政效能部、财务管理部、组织及人才发展部、运营效率部、投资发展部、创新研究院、采供支持部、风控法务部、审计监察部十个职能部门及碳纤维产业、精密制造加工事业部、循环再生装备事业部三个业务部门。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浙江精工领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精工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精工智能建材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精工智能纺织机械有限公司、浙江精工碳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精功机器人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浙江精工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精工(绍兴)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浙江显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精工(武汉)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共10家全资子公司及浙江华创碳纤维科技有限公司1家控股公司。
公司在责任分工控制、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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