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13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DE、3DE、41-42 层 邮编:518034
24DE/31DE/41-42F, Special Zone Press Tower, 6008 Shennan Avenue, Shenzhen, Guangdong Province 51803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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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 4 月
目 录
目 录 ...... 1
第一节 声明事项 ...... 3
第二节 正 文 ......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与授权 ......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 6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0
六、发行人的主要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 12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 ...... 13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4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1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 20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21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 21
十四、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规范运作...... 2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22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及享受的财政补贴 ...... 2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23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 23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 24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 24
二十一、发行人募集说明书法律风险的评价...... 25
二十二、结论 ...... 26
第三节 签署页 ...... 27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之
法律意见书
GLG/SZ/A1437/FY/2026-162
致: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依据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聘请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担任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声明事项
一、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与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天奇自动化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了审查判断,保证《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所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二、本所律师依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仅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发行人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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