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0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制度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结合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第八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对《公司章程》有关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
程》需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具体修订内容对照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第一条 为维护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股东、职
1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指定执行
公司事务的董事担任。
董事长是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2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的产生和变更均按代表公司执行公
司事务的董事的产生和变更办法执行。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
3 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
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
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
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4 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5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