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4-29
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尊敬的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盾安人工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诚信、勤勉履行职务,积极出席相关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及各专门委员会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2025 年 6 月,公司进行了董事会换届选举,本人于 2025 年 6 月 19 日离任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职务,现将本人 2025 年度履职期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 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李静先生,1966 年 3 月出生,自 1998 年至今担任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合伙
人。1988 年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政教系,获得法学学士学位,1996 年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资格。1988 年至 1998 年,任职于杭州大学(现浙江大学)法律系、经济与管理学院;1998 年至今,任职于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为浙江六和律师
事务所创始合伙人。2007 年 11 月至 2010 年 12 月,任四川金顶(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2019 年至 2021 年,任浙江苍南仪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2020 年 3 月至 2023 年 9 月,任浙江开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目前兼任宇恒电池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 年 6 月-2025 年 6 月,任
公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人在任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本人及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未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
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二、独立董事 2025 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董事会和股东会会议情况
2025 年度,公司召开了 6 次股东会、12 次董事会,本人应参加董事会 5 次,
实际参加董事会 5 次,未出现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会议的情况;应参加股东会 2 次,实际参加股东会 2 次。
本人在任期间,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 策和其他重大事项均按相关规定履行程序,合法有效。本人对在任期间内董事会 各项议案及公司其他事项进行认真审阅和积极讨论后,均投了赞成票,没有提出 异议,也无反对、弃权的情形。具体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如下: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的情况
独立董事 本报告期应参 现场出席董 以通讯方式参 委托出席董 缺席董事 是否连续两次未亲 出席股东
姓名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加董事会次数 事会次数 会次数 自参加董事会会议 会次数
李静 5 1 4 0 0 否 2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2025 年度,公司召开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共计 13 次,其中审计委员会
5 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4 次、提名委员会 4 次。本人在任期间,作为公司董事
会下设的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专门委员会 成员,严格履行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在审议及决策董事会的相关重大事项时发 挥了重要作用,有效提高了公司董事会的决策效率。本人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的情况具体如下:
专门委员会类别 应出席次数 实际出席次数 委托出席次数 缺席次数
审计委员会 2 2 0 0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1 1 0 0
提名委员会 3 3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