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了规范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董事会工作效率,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规范性,切实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根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由五至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不少于三分之一;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和股东会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保管董事会印章,办理董事会授权事项。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
为提高决策效率,加强日常业务的监督,根据实际需要,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成员应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董事会负责为专门委员会制定相应工作制度。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公司章程》第 8.1.1 条规定的方式及电话、微信等通讯方式。
临时董事会议的通知时限为:召开会议二个工作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和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
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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