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总经理的职责,保障总经理高效、协调、规范地行使职权,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人员范围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有较强的使命感和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
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第八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实行董事会聘任制。
第九条 公司董事可以受聘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十条 公司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应由董事长提出聘任或解聘的意向和理由,并经董事会同意后聘任或解聘总经理。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十二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九)当总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时,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十)在董事会或者董事长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支出;
(十一)根据董事长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业务相关的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
(十二)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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