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浙江凯恩特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直接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委员组成,并且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委员在审计委员会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务。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辞职或者因为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辞去审计委员会职务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以下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十二条 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所有股东及公司的整体利益。
第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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