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5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
HUANGSHAN NOVEL CO.,LTD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证券代码:002014
证券简称:永新股份
修订时间: 年 月 日
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行为,保证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维护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证关联交易的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保持公司的独立性,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利益。交易各方不得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减少关联交易。
第二章 关联方和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二款、第三款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五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八)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十)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十一)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十二)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十三)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四)签订许可协议;
(十五)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披露与决策程序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交易,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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