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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7-04 19:14:21 股吧网页版
协鑫能科:关联交易决策制度(2025年7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7-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保证公司与关联方所发生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和审议程序,并在关联交易审议过程中严格实施关联董事和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定价公允、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 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本条(二)所列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本条(二)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第六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八条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第九条 公司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
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公司做好登记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如实填报并及时更新关联人信息,保证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行为应当合法合规,不得隐瞒关联关系,不得通过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规避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相关交易不得存在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公司出现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为关联人违规提供担保或者其他被关联人侵占利益的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应对关联关系对公司的控制和影响的方式、途径、程度及可能的结果等方面做出实质性判断,并作出不损害公司利益的选择。

第三章 关联交易范围

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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