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明确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保障总裁行使职权,确保公司重大生产经营决策的正确、合理、效率,促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分工及任免程序,总裁办公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人员,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制度作出规定。
第三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裁。总裁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公司设副总裁,协助总裁开展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含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裁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六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由总裁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七条 总裁与副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 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 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 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 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裁: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裁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前款规定同样适用于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上述期限计算至公司董事会审议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
第九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委派、聘任总裁,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八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第八条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职务。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裁,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总裁。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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