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长为公司内幕信息管理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并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
第七条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参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内幕信息管理,其报告义务、报告程序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参照本制度、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定期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买、出售财产的决定;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的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股权激励或者再融资(含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配股、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债券等)的计划;
(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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