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05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二零二五年七月
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对外报送相关信息以及外部信息使用人使用公司信息的相关行为,加强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的使用和管理,依据现行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下设的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准备公开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应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核、管理工作。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
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七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该等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经办人、审批人、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
第八条 公司在进行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并向接收人员提供《保密提示函》,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义务。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不得多于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在报送信息时应要求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个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前述信息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董事会秘书认为拟报送信息属特别重大信息,还需经公司董事长特别审核批准的,待董事长签字确认后,方可对外报送。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程序的合规性负责。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2),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保密提示函》复印件一份留报送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证券部存档,保管期限为3年。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四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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